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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廖龙宇、易华群共2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清新劳人仲案字〔2024〕162号),两名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以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额外支付申请人的一个月工资合计66440.00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日上午09时10分在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10号 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室 电话:0763-5899789),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和裁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